針對征收條例制訂中遇到的困難,,曹康泰將之概括為三個主要問題,,而首當其沖的就是“如何界定公共利益”的問題。曹康泰透露,,征收條例將會采取列舉的方式界定公共利益,,且傾向于采取對公共利益進行范圍較“窄”的界定,,不過這遭遇了地方的不同意見,地方希望能夠?qū)⒅缍ǖ谩皩挕币稽c,。
一部牽涉到中央與地方,、政府與開發(fā)商,、政府與公民等多方利益關系的法,自然需要通過立法博弈來實現(xiàn)利益妥協(xié),。但自“五學者建言”以來,,于公共媒體上我們所看到的,是對“拆遷條例”的一致聲討,。法乃社會公器,,體現(xiàn)的是多數(shù)民意。民意在輿論表達中聚沙成塔,,拆遷“拆遷條例”的共識清晰可辨,。從曹康泰主任的表態(tài)中,我們同樣看到,,國務院法制辦的諸多意見均與多數(shù)民意契合,。
但,新法緣何就“千呼萬喚出不來”,?
從“公共利益”之辯中,,曹康泰主任為我們點出了原因:“遭遇了地方的不同意見”。民眾和中央都希望限制公共利益的范圍,,但“地方希望能夠?qū)⒅缍ǖ脤捯稽c,。”這是目前我們唯一聽到的針鋒相對的博弈,。遺憾的是,,“地方”仍然模糊難辨。這里的“地方”,,究竟是哪個“地方”,,它能否像五學者那樣公開自己的姓名、身份跟單位,?如果只是少數(shù)“地方”的少數(shù)不同意見,,又怎能構成拆遷“拆遷條例”的強大阻力?
毫無疑問,,期盼征收新規(guī)早日實施的民意也來自“地方”。當“地方”表達出不同意見,,實則表明在這個“地方”,,“地方政府”與“地方民眾”在征收與拆遷問題上已產(chǎn)生了根本分歧。而解決這一分歧的辦法,,就是要讓這個“地方政府”尊重“地方民眾”的多數(shù)意見,。政府的所有權力來源于民眾的讓渡,“地方政府”沒有任何理由站在地方民眾的對立面,。如果有,,讓它站出來說話,。
立法博弈需要公開、公平地進行,。征收條例的制定同樣如是,。征收條例草案在征求意見時,也不應人為制造先后次序,,而應面向社會公開,,讓地方政府、開發(fā)商,、被征收人及相關利益群體都能同時看到草案,,并及時提出自己的立法訴求。
我們已經(jīng)進入了一個“立法游說”正當化的時代,。對于地方政府來說,,如果認為自己的意見有利于“公共利益”及多數(shù)民眾福祉,也應該主動現(xiàn)身向公眾表達,,向立法建言,。沒有公開解釋,不愿公開說明,,只能引起多數(shù)公眾的懷疑,。早在《物權法》尚未通過之時,“拆遷條例”的修改程序其實已經(jīng)啟動,。據(jù)稱相關草案還曾提交討論,,但受阻于今天仍不為大眾所知的“地方利益”。正是因為沒有民眾的參與,,沒有“地方利益”的公開表達,,才有了“拆遷條例”這個早該“拆遷”的“違法釘子戶”。
立法是妥協(xié)的藝術,。一部體現(xiàn)基本公義的良法,,必然是公開、平等博弈而后妥協(xié)的結果,。若有地方對拆遷變法說“不”,,請站出來說話。(新京報社論)
來源:新華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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