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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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彩”與“采”,,都是多義詞,,應根據不同的義項加以辨別,。一般來說,,在表示具體事物時用“彩”,如“節(jié)目精彩”“剪彩”“彩排”,;在表示抽象意義時用“采”,,如“神采”“興高采烈”,。
25.“竄改”與“篡改”?!案Z改”是指改動,、刪改,被竄改的一般是具體的書面材料,,如成語,、文件、古書等,?!按鄹摹笔侵赣米鱾蔚氖侄胃膭雍颓庹鎸嵉摹⒄_的東西,,被篡改的往往是重大,、比較抽象的東西,如經典,、理論,、政策等。
26.現在多用“人才”,,不用“人材”,。
27.“成規(guī)”與“陳規(guī)”?!俺梢?guī)”指所有久已通行的現成規(guī)矩,;“陳規(guī)”則指陳舊的、不適用于現實情況的老規(guī)矩,,如“陳規(guī)陋習”。
28.“不恥”與“不齒”,?!安粣u”指不以……為可恥,如“不恥下問”,;“不齒”則指羞與為伍,、不愿意提到,表示極端瞧不起,,如“人所不齒”,。
29.“偵察”與“偵查”?!皞刹臁背S糜谲娛?、作戰(zhàn)等方面,“偵查”常用于公安,、檢察,、司法等部門以及與破案有關的方面,。“偵察”著重于察看,,從觀察中來了解情況,;“偵查”著重于調查,從檢查中來了解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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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的”“地”“得”,。最常見的是濫用“的”字?!暗摹庇迷诙ㄕZ后邊,,表示修飾、領屬關系,,如“可愛的家園”,;“地”用在狀語后邊,修飾限定動詞或形容詞,,如“高興地說”,;“得”用在補語前,如“跑得非??臁?。
31.“訂”與“定”?!坝啞贝蠖嘀附涍^商討而訂下,,商討的成分很大,有的不是最后確定,,如合同,、條約、規(guī)章等用“制訂”,。如果是可以確定而且確定了的,,用“定”?!爸朴啺l(fā)展規(guī)劃”,,這個規(guī)劃制訂后可以不是確定了的;“制定發(fā)展規(guī)劃”,,這個規(guī)劃制定后是確定了的,。“協(xié)定”雖然如同“條約”,,但是用“定”,。沒有“簽定”這個詞,應該用“簽訂”,。
(未完待續(x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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