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汾新聞網訊 員工未經公司同意,工作期間自行離職,,在討要與支付工資時,,彼此間為了爭一口氣,最終訴至法院,。近日,,侯馬市法院在審理一起勞動爭議案件中,,承辦法官王為民根據案情果斷啟動庭前調解機制,促使原,、被告當庭達成11000元工資款調解協(xié)議,。
2014年3月,被告李某前往原告山西某食品公司,,自稱其在運城從事食品快銷行業(yè),,可以順便推銷原告公司的產品。因原告正處在市場拓展階段,,同意被告的代銷請求。經過半年市場推廣,,原告于2014年10月開始組建公司營銷團隊,,便要求李某辭去其他工作崗位并與原告簽訂勞動合同。10月29日,,在被告自稱無其他勞動關系的情況下,,原告與之簽訂了勞動合同。根據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被告李某在完成銷售任務后才能拿到高額獎金,,沒有完成任務則僅有基本工資1500元。合同履行期間,,因被告在其工作任務沒有完成的情況下,,未與原告協(xié)商就自行離職,,導致原告有一部分貨款遲遲無法追回,繼而引發(fā)工資欠款糾紛,。
庭前調解過程中,,原、被告怒目對視,,各自堅持觀點,,互不相讓。為減輕雙方當事人訴累,,徹底化解矛盾,,法官及時將原、被告分開并單獨做其思想工作,。交談中,,得知原、被告只是懷揣著“為了爭一口氣,,不失面子”的心態(tài),,造成彼此間的積怨越積越深。尋找到矛盾的癥結點后,,法官一方面通過換位思考調解方式安撫雙方過激情緒;另一方面運用所掌握的法律專業(yè)知識引導原,、被告雙方應理性、理智地對待糾紛,,不要“為了爭一口氣”而造成彼此間的訴累,,甚至影響到家庭生活。
最終,,通過庭前調解,,原、被告各自做出了適當讓步,,原告感激被告在公司成立前期在銷售方面所給做出的貢獻,,被告也充分認識到自己的錯誤行為給公司帶來的影響,雙方握手言和,。(谷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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