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汾新聞網(wǎng)訊 “夫妻本是同林鳥、大難臨頭各自飛,?!边@句話在裴某身上得到了很好的體現(xiàn)。因嫌棄妻子患有精神疾病,,裴某便起訴要求與妻子離婚,,但因于情理、法理都不符,最終被侯馬市人民法院駁回,。
2012年12月份,,裴某與李某經(jīng)人介紹相識并建立了戀愛關系,,并于2013年1月23日登記結婚,,婚后育有一子;結婚始初,二人的感情尚好,,在女方生小孩后,,隨著負擔的加重,二人之間的矛盾日漸顯現(xiàn),。由于婚前雙方缺乏足夠的了解,,婚后裴某與李某因為瑣碎之事產(chǎn)生沖突,感情日益惡化,。
2015年2月份,,原告裴某家人發(fā)現(xiàn)被告李某出現(xiàn)了“敏感多疑、言語凌亂,、行為紊亂,、片斷幻覺、興奮沖動,、失眠頭痛,、頭暈無力、情緒不穩(wěn)”等癥狀,,并先后在侯馬與襄汾縣等多家醫(yī)院診斷治療,,經(jīng)診斷確診為精神分裂癥,在久治不愈和經(jīng)濟拮據(jù)的情況下,,失去耐心的裴某選擇離家外出打工,,并與李某分居生活。同年2月23日,,裴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李某離婚。
2016年3月份,,接辦此案的侯馬市人民法院路東法庭的鄒法官和郭法官約談原,、被告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從家庭,、社會,、孩子、責任,、義務等循循善誘,、耐心細致地做當事人工作,但裴某堅持訴訟離婚,。同年7月14日,,經(jīng)合議庭開庭審理后認為,,婚后被告因患有精神疾病是無民事能力行為的人,且時常情緒激動,、精神反常;對此原告無論從法律的,、道德的、社會的,、家庭的,、人性的,應給予被告更多的關心,、理解和心理上的輔助治療,,現(xiàn)在被告的病情尚且在治療的過程中,故對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從法律的角度和層面維護了被告的合法權益,。(方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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