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汾新聞網(wǎng)訊 2018年2月12日,,侯馬市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劉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并處罰金3000余元,。在莊嚴的法庭上,劉某某低下了頭,。
2016年9月17日晚上,被告人劉某某利用留宿在侯馬市某農(nóng)村楊某某家中的機會,于次日凌晨4時許,,趁被害人王某某熟睡之際,將楊某某的一部手機,、一臺電腦,、7000余元的現(xiàn)金以及身份證、銀行卡等盜走,,據(jù)為己有,。后經(jīng)某價格認證中心認證為:手機、電腦評估價格兩項合計為4000余元,。在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后,,犯罪嫌疑人劉某某已將盜竊的贓物全部賣掉。
此外,,被告人劉某某的家人在得知其子再次觸犯法律時,,也積極賠償被害人楊某某一萬余元,并獲得了楊某某的諒解,。
法庭認為:被告人劉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且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盜竊罪,。同時,還查明被告人劉某某于2016年10月18日在外地實施盜竊被抓獲后,,被判處7個月,;在本案中劉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根據(jù)相關(guān)法律規(guī)定,,故作出上述之判決,。(方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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