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期)
C
24.“彩”與“采”,都是多義詞,,應根據(jù)不同的義項加以辨別,。一般來說,在表示具體事物時用“彩”,,如“節(jié)目精彩”“剪彩”“彩排”,;在表示抽象意義時用“采”,如“神采”“興高采烈”,。
25.“竄改”與“篡改”,。“竄改”是指改動,、刪改,,被竄改的一般是具體的書面材料,如成語、文件,、古書等,。“篡改”是指用作偽的手段改動和曲解真實的,、正確的東西,,被篡改的往往是重大、比較抽象的東西,,如經(jīng)典、理論,、政策等,。
26.現(xiàn)在多用“人才”,不用“人材”,。
27.“成規(guī)”與“陳規(guī)”,。“成規(guī)”指所有久已通行的現(xiàn)成規(guī)矩,;“陳規(guī)”則指陳舊的,、不適用于現(xiàn)實情況的老規(guī)矩,如“陳規(guī)陋習”,。
28.“不恥”與“不齒”,。“不恥”指不以……為可恥,,如“不恥下問”,;“不齒”則指羞與為伍、不愿意提到,,表示極端瞧不起,,如“人所不齒”。
29.“偵察”與“偵查”,?!皞刹臁背S糜谲娛隆⒆鲬?zhàn)等方面,,“偵查”常用于公安,、檢察、司法等部門以及與破案有關的方面,?!皞刹臁敝赜诓炜矗瑥挠^察中來了解情況,;“偵查”著重于調查,,從檢查中來了解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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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的”“地”“得”。最常見的是濫用“的”字,?!暗摹庇迷诙ㄕZ后邊,表示修飾,、領屬關系,,如“可愛的家園”;“地”用在狀語后邊,,修飾限定動詞或形容詞,,如“高興地說”;“得”用在補語前,,如“跑得非??臁薄?span>
31.“訂”與“定”,?!坝啞贝蠖嘀附?jīng)過商討而訂下,商討的成分很大,,有的不是最后確定,,如合同、條約,、規(guī)章等用“制訂”,。如果是可以確定而且確定了的,用“定”,?!爸朴啺l(fā)展規(guī)劃”,這個規(guī)劃制訂后可以不是確定了的,;“制定發(fā)展規(guī)劃”,,這個規(guī)劃制定后是確定了的?!皡f(xié)定”雖然如同“條約”,,但是用“定”。沒有“簽定”這個詞,,應該用“簽訂”,。
(未完待續(x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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