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汾新聞網(wǎng)訊 2012年,,張某承租李某開發(fā)的三間毛坯門面房用于開飯店,,雙方口頭協(xié)議租賃期十五年,,張某滿腔熱情地鋪地板,、貼壁紙,、購買廚房設備,,將接過來的毛坯房打造成一個各種設施齊備的中型飯店,。起初幾年,,飯店的生意相當紅火,也賺了些錢,。2014年,,李某欠王某70萬元,李某將該房屋抵頂給了王某,。張某同意繼續(xù)租賃王某的房屋,,雙方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合同約定:租賃期限三年,,到期后,,飯店的不動產無償留給王某,動產張某帶走,。李某也在租賃合同上簽了名字,。但對于自己裝修飯店的費用,張某只字未提如何補償,。
2018年1月1日合同到期,,因飯店生意不景氣,張某欠王某10000元房租無力償還,。王某多次找張某協(xié)商,,張某表示不再租賃房屋,提出若王某補償其裝修費用及飯店動產設施70000元,,便騰出房屋,。王某認為張某的要求于法無據(jù),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矛盾愈演愈烈,,張某揚言要砸掉飯店的裝修,王某一紙訴狀將張某告上法庭,,請求判令張某償還租金10000元,,立即騰房并賠償2018年1月至今的租金損失,。
古縣人民法院第三審判團隊的主審法官接到案件后,,發(fā)現(xiàn)被告張某對法律認識的偏差頗大,且其已經(jīng)失去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最佳時機,。經(jīng)現(xiàn)場勘查及多方了解得知,,張某在飯店確實投入了很多,除正常裝修外,,其接通了煤氣,、水、電,,還安裝了專業(yè)廚房等,。為實現(xiàn)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tǒng)一,主審法官采用背靠背方法進行庭前調解。調解過程中,,將情理與法理有機融合,,對被告張某作了法律上的釋明和疏導,從情理的角度與原告共同了解分析了被告的心理狀態(tài)以及產生原因,,盡量從情理,、法理拉近原、被告之間的距離,。但一輪調解后,,沒有達到預期效果。主審法官當即決定開庭,,通過庭審進一步引導他們換位思考,,爭取達到案結事了的雙贏效果。
庭審后一周,,被告張某再次與王某協(xié)商,。主審法官趁熱打鐵當即組織調解。為彌補上次調解工作中的不足,,決定邀請雙方當事人均信任的曹某介入,,曹某系王某的表弟,張某多年的朋友,。5月16日上午,,經(jīng)過幾個回合的周旋,雙方的差距逐漸縮小,,王某的調解意見是補償25000元裝修費用,,張某同意補償15000元。但雙方均抱著遲疑態(tài)度不肯再退讓,,調解又一次遇到瓶頸,。主審法官泡了一壺茶,隨即通知曹某,,與原,、被告一起拉家常、訴冤屈,。經(jīng)過將近一上午的努力,,原告同意年底前一次性補償被告裝修費用及動產折價款20000元,被告表態(tài)馬上騰房,。達成協(xié)議后,,法官當即為雙方清點物品,下午4點,,張某騰出房屋,。這場房屋租賃糾紛以案結,、事了、人和而告終,,達到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tǒng)一,。(馮碧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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