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0日,《成都晚報》一則對該“規(guī)則”的后續(xù)報道,引起了輿論的嘩然,。這則題為《被撞后跑了也算逃逸》的報道,,引發(fā)了諸多評論。“被撞逃逸全責撞歪了天平”、“被撞逃逸是在制度性添堵”……單從上述標題就能感受到評論者的不滿。
報道說:常人理解中,,撞了別人逃跑才可能出現(xiàn)逃逸情節(jié);但是,,被撞后擅自離開現(xiàn)場,,也將被視為逃逸?!氨热鏏小車追尾撞了B貨車,,B貨車認為自己受損程度不大,離開了現(xiàn)場,。當A車報警后,,交警找不到B車,也會認定B車逃逸,?!笔〗痪傟犑鹿侍幨鹿蕦Σ呖瓶崎L唐劍軍說,在這種情況下,,原本在車禍中無責的B貨車因“逃逸”情節(jié),,將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而原本責任最大的A車,,則只需承擔次要責任,。
如果單獨看這段文字,很多人可能都會基于常識判斷,覺得該條文有失公允,,估計這也是“規(guī)則”備受質疑的原因,。“規(guī)則”果真如此“弱智”嗎?
筆者仔細查閱了相關條文及有關此事的更多報道,。
“規(guī)則”第十五條規(guī)定:發(fā)生交通事故后,,一方當事人逃逸的,負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jù)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逃逸的一方當事人承擔主要責任,,另一方當事人承擔次要責任,。
唐劍軍的解讀為:這一條強調,當發(fā)生須由交警到場處理的交通事故后,,駕駛員并不能主觀上認為“我沒有責任”就逃逸,,逃逸的定義是主觀上逃避追究。
關于追尾的例子,,他是這么說的:“例如,,高速公路上,一輛小轎車追尾大貨車,,導致轎車上乘客傷亡,。大貨車駕駛員不能主觀認為沒有責任就逃離現(xiàn)場。如果貨車離開而無法找到,,涉及交強險中的賠償就無法賠償給轎車一方,,帶來的社會危害性很大。像貨車這種逃避自己一方責任的行為,,也是逃逸,,一經(jīng)查到將可能承擔主要責任?!保ㄋ拇ㄐ侣劸W(wǎng)11月10日)
可見,事情絕非“被撞后跑了也算逃逸”這么簡單,。一些媒體在報道時“刪繁就簡”,,而一些評論者直接就并不確切的報道進行評論,結果“劍走偏鋒”,。
根據(jù)唐劍軍的解讀,四川省公安部門制訂“規(guī)則”第十五條的初衷,,是為了將《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關于逃逸的當事人承擔責任的規(guī)定進一步明確,說清楚如果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責任可以被減輕到什么程度,。
對普通公眾而言,媒體的報道和評論,,是他們獲取信息,、作出判斷的途徑之一,??陀^完整的報道,尤其是在涉及法律,、醫(yī)學等專業(yè)領域時,,嚴謹細致的表述會更有助于讀者理解相關事實。如果仔細研讀“規(guī)則”的內容及完整的解讀,,就不會簡單地將其概括為“被撞離開=逃逸”,、“逃逸=全責”,并將其當作有違常理的“靶子”來攻擊了,。(中國青年報 來揚)
來源:人民網(wǎng)
【責任編輯: 賈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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