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7月20日電(新華社記者黃冠)山東省曹縣人民法院近日開庭審理一起涉嫌在互聯網上發(fā)帖“誹謗”鎮(zhèn)黨委書記案件,。此案引起媒體廣泛關注,焦點在于它是否該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更深層的問題則是被告人發(fā)帖的內容是否無中生有,。
據了解,今年2月初,,被告人段磊以“寫給省委領導的一封舉報信”等標題在網上連發(fā)6篇內容相同的帖子,,稱曹縣莊寨鎮(zhèn)黨委書記郭峰大量貪污受賄,利用職務之便為親戚朋友強攬工程,、長期包養(yǎng)情婦,,其子郭某經營KTV并賣毒吸毒、賣淫嫖娼等,。
接到郭峰報案后,,曹縣公安局2月8日立案偵查,2月25日將段磊刑拘,,4月4日執(zhí)行逮捕,;7月3日,檢察院對段磊提起公訴,。
我國憲法規(guī)定,,公民有權對國家工作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有權對國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行為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對于公民申訴,、控告或者檢舉國家工作人員的行為,,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依此規(guī)定,,段磊在網上發(fā)帖是否構成誹謗,,必須先由有關國家機關查清事實,看帖子內容是真是假,,再決定如何處理,。然而,從段磊發(fā)帖到被刑拘,,只有短短幾天時間,,以帖子舉報內容之龐雜,當地公安機關幾乎不可能從有關部門拿到調查結果,,顯然屬于在查清事實之前采取強制措施限制舉報人人身自由,。這與憲法禁止的壓制和打擊報復又有何異,?
另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誹謗犯罪只有“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才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檢察院提起公訴,。曹縣檢察院認為,段磊所發(fā)帖子導致“群眾議論紛紛”“開始哄搶商住房”“一些投資商擔心投資環(huán)境的變化而中止了在建項目”,,這樣似是而非的公訴理由,,似乎很難扯到“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上。
“曹縣帖案”暴露的是地方如何對待群眾舉報領導干部違法失職行為的問題,。發(fā)現群眾舉報領導干部,,是在查清事實的前提下處理,還是不問舉報真?zhèn)?,先把舉報人抓起來再說,,既涉及實事求是的思想路線問題,也涉及依法行政的問題,,更有如何對待群眾監(jiān)督的問題,。一見有人舉報領導干部就想方設法治罪于舉報人,豈非絕對排斥群眾監(jiān)督的“官老爺”作風,?
【責任編輯: 李甲】
責任編輯:臨汾新聞網編輯
上一篇: 喝水,,總不能讓人勒緊褲帶吧
下一篇: 政府聽證會豈能“逗你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