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2004年頒布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早有明確規(guī)定:個人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在未向政府補繳收益前不得用于出租經營。
廣州市責成3戶出租經適房家庭退房,,之所以如此引人關注,,恰因為積滿灰塵的相關法規(guī)已在很大程度上“事實死亡”。放眼四周,,類似現象異常普遍,。經適房賣給了不該給的人,以及與之相連的尋租腐敗,,一向為人詬病,。
經適房所以違法現象普遍,至關重要的一個原因就是,,它只在進口處設有一道關卡,,只要混過此道關卡,即使再不符合申購條件,,又或者群眾的眼睛再雪亮,都可高枕無憂,。包括經適房,、廉租房等在內的所有保障房制度,在具體運行過程中都缺少一套事后監(jiān)察的兜底系統(tǒng),,騙取保障房沒有被追查的擔憂,,更無須付出任何違法成本,,“鳩占鵲巢”現象自然普遍,。
從這個意義上說,,廣州通過“激活”相關法律條款的方式,嚴格事后追查保障房違法現象,,非常值得肯定,。尤其是“責成退房”的處理較之于一些地方“經適房出租征個稅”的處理,要更為符合法律的本意,,對那些“望房興嘆”的貧困家庭來講也更為公平。(廣州日報 舒圣祥)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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