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汾新聞網訊(記者 白潔) 近日,曲沃法院審理了一起非法處置查封財產案,被告人王某剛以非法處置查封財產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
被告人王某剛與曲沃縣史村鎮(zhèn)王村村民王某強系兄弟關系,曲沃縣史村鎮(zhèn)王村某木板加工廠(以下簡稱木板加工廠)法人雖為王某強,,但實際經營人是王某剛。在王某剛經營該木板加工廠期間,王某強曾向曲沃縣文公大街艷陽天小區(qū)居民杜某某借款1597520元,,并因此成訟,后王某強敗訴,。2015年5月29日,,該院裁定查封了王某強位于木板加工廠內的設備,辦案法官并將查封公告張貼于該廠大門口處,,將查封封條張貼于被查封的設備上,。張貼公告和封條時,王某強居住于該廠內,,對此明知,。本案進入執(zhí)行程序后,王某剛于2016年9月某天,,將該院查封的蒸壓機二臺,、壓力機一臺、鍋爐一臺,、滾膠機一臺,、平板車等物品賣給曲沃縣南大街光明小區(qū)王某經營的某廢品收購站,得款約4萬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查封財產是人民法院為確保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而對涉案訴訟財產采取的強制措施,是將被執(zhí)行對象貼上人民法院的封條不準任何人擅自處理,,其目的在于促使被執(zhí)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被告人王某剛在明知木板加工廠內設備被法院查封的情況下,,仍將被查封設備以廢品的價格賣掉,其行為侵犯了司法機關的正常訴訟秩序,,構成非法處置查封財產罪,,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王某剛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予支持,。王某剛當庭認罪,、悔罪,可酌情從輕處罰,,結合王某剛犯罪事實,、性質、社會危害程度及認罪態(tài)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條之規(guī)定,,以非法處置查封財產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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