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行政區(qū)域內的森林,、草原、林地及其邊緣,,禁止吸煙,燃放煙花爆竹,,烤火,、野炊、燒烤等用火行為,,違反規(guī)定,,將被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月19日,,記者從省人大常委會獲悉,《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禁止野外用火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已正式公布實施,,不僅嚴格劃定了禁止野外用火的范圍,、具體規(guī)定了禁止用火的行為種類,同時明確,,各級政府是禁止野外違規(guī)用火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是直接責任人,。
劃定范圍,,明確禁止用火的行為種類
森林火災猛于虎。相信很多人對前不久四川西昌發(fā)生的森林火災還記憶猶新,。今年3月以來,,我省也先后發(fā)生幾起森林火災。通過立法有效遏制森林草原火災頻發(fā)的態(tài)勢刻不容緩,。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蔡汾湘表示,,有效防范森林草原火災事故發(fā)生,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森林草原資源安全,,制定禁止野外用火的決定意義重大,、非常必要、非常及時,。
禁止野外用火,,“野外”的區(qū)域范圍如何界定?蔡汾湘介紹,,《決定》第一條就明確劃定了禁止野外用火的范圍,,是指本省行政區(qū)域內的森林、草原,、林地及其邊緣,。他指出,考慮到全省各地情況的不同,,《決定》規(guī)定了森林,、草原、林地及其邊緣的范圍,,由縣級以上政府根據本行政區(qū)域的實際情況劃定,;需要規(guī)定防火期的,由縣級以上政府決定,。
為了理解直觀,、便于操作,《決定》具體明確了五種被禁止的用火行為:一是吸煙,,燃放煙花爆竹,,燒紙,、焚香、點蠟等祭祀殯葬用火,;二是進入或者途經該區(qū)域車輛上的人員向車外丟棄火種,;三是烤火、野炊,、燒烤,、火把照明、點放孔明燈,;四是焚燒秸稈,、焚燒垃圾、燒灰積肥,、燒荒燎堰,;五是各級政府禁止的其他野外用火行為。
蔡汾湘介紹,,為了不影響正常的生產生活,,《決定》特別規(guī)定:因防治病蟲鼠害、凍害等特殊情形或者進行爆破,、勘察,、施工等活動,確需用火的,,應當依法辦理批準手續(xù),,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
政府全面負責,、部門齊抓共管、社會廣泛參與
禁止野外用火,,僅靠政府部門的力量遠遠不夠,。對此,《決定》建立了政府全面負責,、部門齊抓共管,、社會廣泛參與的工作機制。
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閻默彧介紹,,《決定》壓實了各級政府,、有關部門、村(居)民委員會的責任,。條款明確規(guī)定,,各級政府是禁止野外用火的責任主體,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是直接責任人,。指出,,各級政府及縣級以上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禁止野外違規(guī)用火責任制,劃分責任區(qū),,落實責任人,,并加強監(jiān)督檢查,對責任制落實不到位的,,應當約談,、通報、公開曝光,,嚴肅問責,。
《決定》還規(guī)定了縣級以上政府有關部門、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的職責,。特別對林業(yè)和草原、應急管理,、公安機關等部門應承擔的職責作了具體規(guī)定,,如要求林業(yè)和草原主管部門負責禁止野外用火的指導監(jiān)督;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禁止野外用火的綜合指導協調,;公安機關協同林業(yè)和草原主管部門依法查處野外用火行為等,。
針對我省發(fā)生因電路問題引發(fā)森林火災的情況,《決定》專門作出規(guī)定:穿越森林,、草原,、林地及其邊緣的輸電線路、油氣輸送管道的防火責任單位,,應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分層分類管理,定期開展線路巡查檢查,,及時排查治理火災隱患,。
為積極引導社會各界廣泛參與,《決定》還要求村(居)民委員會組織制定防火安全公約,,與村(居)民簽訂防火責任狀,,開展野外用火安全宣傳、教育,,引導村(居)民開展風險隱患排查和治理,,建立群眾性消防隊,加強巡查,,開展常態(tài)化應急演練等,。
嚴格法律責任,違法者最高處5萬元罰款
蔡汾湘表示,鑒于我省多數森林草原火災是人為原因造成的,,為了警示,、震懾違法行為的發(fā)生,《決定》依法加大了對野外用火行為的處罰力度,。按照不同類型的野外用火行為,,區(qū)分個人和單位,設置了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提高了罰款的下限,并按照罰款額度的高限進行處罰,,以增強決定的威懾力,。
記者在相關條款中看到,根據野外用火的不同情形,,《決定》分為兩個層次進行處罰:在森林,、草原、林地及其邊緣吸煙,、燃放煙花爆竹,,有燒紙、焚香,、點蠟等祭祀殯葬用火行為,,或者在森林、林地及其邊緣向車外丟棄火種的,,由縣級以上政府林業(yè)和草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在森林、草原,、林地及其邊緣烤火,、野炊、燒烤,、火把照明、點放孔明燈,、燒灰積肥,、燒荒燎堰的,由縣級以上政府林業(yè)和草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同時規(guī)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蔡汾湘解釋,,由于大氣污染防治法,、草原防火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對焚燒秸稈,、垃圾和在草原上丟棄火種的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處罰的規(guī)定,,因此,《決定》指出這些行為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
制圖劉鐵軍
本報記者楊文
責任編輯:暢任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