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汾新聞網(wǎng)訊 近日,,市民趙師傅收藏到一張民國七年(1918年)的《買契》。讓趙師傅驚奇的是,,這張跟其他《房契》《地契》內(nèi)容大致相同的《買契》上,,還寫著“閭長”“管老”等稱謂的文字。
這張《買契》為當時的官方契約,,開頭寫有“山西省長,、財政廳,為發(fā)給契紙事,,今據(jù)‘襄’縣業(yè)戶‘張振林’報稱于前清……”等文字,,落款時間為“中華民國七年十一月”,。根據(jù)《買契》上文字及印章顯示,這張《買契》發(fā)生地為“襄陵縣”,,現(xiàn)為襄汾縣,。
有買方就有賣方。跟《買契》粘連在一起的是一張詳細的文字說明:立補賣契人張振林,,茲有祖遺寨子溝平地貳畝,,其業(yè)東至賈天舍,西至賈長生,,南至小路,,北至張學文,四至分明,,出入依舊,,因年深日久無有約據(jù),今遵新章,,邀請村長等在大廟公佑價值共作大洋壹拾肆元,,并無隱匿情形,故立此補契存照,。時間為“中華民國七年陰歷十二月初七”,,時間下緊跟“立補賣契人張振林”。
文字說明之后,,有6個“公估司事人”的名字,,其中有“管老:張松年,、李增?!薄班l(xiāng)長:賈鳳鳴、賈義”“村長:張子章”“閭長:賈福生”等職務(wù)及姓名,。
“閭長”是什么職務(wù)呢,?據(jù)資料介紹,“閭長”是民國時期設(shè)置的村公所組成人員,,鄰由三至七戶組成,,閭由五鄰(十五至三十五戶)組成,設(shè)閭長,、鄰長予以管理,。閭長、鄰長的職責是召集閭,、鄰居民會議,,辦理法令范圍內(nèi)一切自治事務(wù)及市政、區(qū)公所,、坊公所交辦的事項,。
“這張我市襄汾縣民國時期的《買契》,,記載了當時土地買賣的形式及內(nèi)容,對研究地方文化有一定的價值,?!壁w師傅表示,“將好好保存這張《買契》,,并愿意為地方文化研究者提供復印等便利條件,。”
記者 張春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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