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汾新聞網(wǎng)訊 案例簡介:2016年12月,市民吳先生向消費者協(xié)會投訴,稱其在我市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購買了3套商品房,,交了30萬首付款,,一套付全款,,兩套按揭,之后,該公司以各種借口拒絕按揭。
案例評析:這是一起關于經營者違約的案例,,雙方約定按揭買房,后由于經營者原因不能按揭,。
按揭是指以房地產等實物資產或有價證券,、契約等作抵押,,獲得銀行貸款并依合同分期付清本息,。貸款還清后銀行歸還抵押物,,所以,按揭不是買賣雙方的分期付款,。買受人向銀行申請貸款,,必須先簽訂購房合同,。
而購房款的按揭作為購房合同的必要條款,在購房合同中是明確約定,。
由此可以看出買受人在向銀行申請貸款前,在簽訂購房合同前就已經約定了需由購房合同外第三方——銀行或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批準的貸款付款方式,。如果貸款申請未獲批準,,該約定就無法實現(xiàn)。因此,,買賣雙方在簽訂購房合同時約定的按揭付款方式系效力待定條款,是以第三方的批準為生效要件,。
根據(jù)《消法》相關規(guī)定,,經營者與消費者有約定或經營者向消費者作出承諾的,,應按照約定或承諾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或經營者的承諾不得違背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最終,經過消協(xié)部門的一番調解,,該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主動向消費者吳先生退回了30萬元的購房款,。
消費提醒:本案中,消費者吳先生在與該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前,,就與置業(yè)顧問說好可以以按揭形式購房,,否則一套都不買,。但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吳先生卻被告知不能按揭,,導致合同履行方式不得不發(fā)生重大變化,,這將嚴重損害吳先生的合法權益,。
在此,消費者協(xié)會提醒廣大消費者注意,,作為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應當恪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利用格式條款等方式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以及免除經營者的責任、加重消費者的責任,、排除消費者權利的其他規(guī)定,也不得強制或誤導消費者進行交易,。
記者成華
責任編輯:付基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