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官契
臨汾新聞網(wǎng)訊 近日,,我市收藏愛好者李建偉收藏到一張民國官契,這張官契記載了大清光緒壹年至民國二十八年的土地流轉(zhuǎn)變化情況,,其中多次提到“推契”“口食不足”等土地流轉(zhuǎn)原因的文字記載,。
這張官契由兩部分組成,一張為官方的契紙,,內(nèi)容為固定格式,,空白處填寫立賣契人、代筆人,、原中人,、坐落位置、價格,、時間等內(nèi)容,。根據(jù)內(nèi)容可知,“立賣契人張丙林,,因急需錢款愿將墳地叁分,,讬中賣于張振基”,墳地共賣了“貳千文”,,買賣雙方系“當面如數(shù)收訖”,。官契上的交易時間是“中華民國三年三月”,契約編號為“襄,,七千九百九十八號”,,契約上有數(shù)枚印章,其中一枚為“山西民政廳”,,其余印章字跡需仔細辨認,,其中有“襄陵”等字樣,,最后有“立賣契人”“代筆人”“原中人”畫押處。
李建偉查閱資料發(fā)現(xiàn),,清代中晚期實行“民寫官驗”的驗契方式,,契尾由布政司統(tǒng)一刊印,編號發(fā)行,,粘在民寫的地契之后,,作為官府的驗契憑證。民國契稅征收沿用舊法,,不再使用契尾,,而是另印契紙,使用時經(jīng)登記注冊,,將舊契粘連發(fā)給業(yè)主收執(zhí),。
據(jù)了解,契約有紅契,、白契之分,,紅契可得到國家法律保護。民國規(guī)定:凡為中華民國之公民,,享有中華民國之地產(chǎn),,自應執(zhí)民國國家之契據(jù),始能得民國國家之保護,。并制定民國新契紙,,自民國二年(1913年)八月初一為始一律行用。凡民間執(zhí)有前清買契者,,無論已稅未稅,,紅契、白契均需呈驗注冊,,給予升契,。
與這張官契粘連在一起的是手抄契約,文字記載:立讓人張丙林,,因為口食不足,,今將自己祖遺李莊斜墳地叁分,情愿讓于張振基名下又退為業(yè),,同中人言明,,共作時值價錢貳仟文,證金,、石,、土、木相連出入依舊,空口無憑,,立讓契為照,。契尾有“張振基送”等字樣,時間為“大清光緒壹年一月初十日”,,立讓約人“張丙林母柴氏十子”,。
李建偉介紹,手寫契約應為清代契約,,民國成立后,,按當時政策,“凡民間執(zhí)有前清買契者,,無論已稅未稅,,紅契、白契均需呈驗注冊,,給予升契,。”這張契約是從清代進入民國后,,重新獲得當時政府的認可,。
契約“升契”時間是民國三年。25年后,,這張契約的主人再次變更,,變更原因依然是“口食不足”,與上次土地買賣所不同的是,,這次是侄子賣給了叔叔,。
契約變更內(nèi)容為手寫,文中記載:民國二十八年三月一日批,,約人張立祖,因為口食不足,,諸人說合,,今將使到四叔名下,大洋玖元,,夫婦商議情愿將此約及地推于四叔名下,,抵洋作價永遠耕種,使洋人日后絕無異說,,空口無憑,,立批的推地使洋手續(xù)永遠為證。契約之后寫有“推約使洋人(侄子)張立祖”“說合過洋人王維清”“同中人賈鳳鳴”“推約代筆人張生林作,,王培元書”等文字,。
李建偉根據(jù)注明的姓名理出了人員關系:張立祖系張丙林兒子,繼承了父親的地產(chǎn),,后張立祖因“口食不足”,,“經(jīng)人說和”將地轉(zhuǎn)入四叔張生林名下,。
“從中還可以看到25年前后的物價變化,25年前張丙林購買‘三分墳地’價格為‘貳千文’,,25年后張丙林兒子轉(zhuǎn)讓給四叔時價格為‘大洋九元’”李建偉介紹:“看似一張簡單的契約,,其中記載著眾多的時代變遷信息,對研究清末明國契約有一定的參考價值,?!?/p>
記者 張春茂 文/圖
責任編輯: 吉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