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考試環(huán)境的好壞,,是關系到國家考試的形象,,關系到人民政府在群眾心中形象的大事,同時也是國家正確選拔人才的基礎,。對招生考試環(huán)境的研究也是我們招生考試管理人員工作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結合當前考試環(huán)境中存在的問題,,我們應當認真的分析研究并探索可行性的實施措施,。
一,、當前存在的問題
從考試的實施過程中可以將考試環(huán)境分為硬件環(huán)境和軟件環(huán)境。硬件環(huán)境可以指考試使用的教室,、試題使用的保密室、考試場周邊環(huán)境的安靜,、考試期間作弊無線電信的控制等等;軟件環(huán)境是指涉考工作人員的思想重視程度,、工作態(tài)度、工作責任心等等,。
當前我國選拔人才仍然離不開試場化考試這一模式,。如國家級的高考、自學考試,、成人高考,、研究生考試、職稱考試,、省級的高中階段教育學校招生考試等等,。這些教育選拔方式,目前主要的選拔方法就是閉卷筆試,。這就要求考試組織者要給所有參與考試的群體提供一個“公平,、公正”的競爭環(huán)境。而目前我國社會階段正處于一個誠信教育成長時期,,各種不正之風挑戰(zhàn)著考試環(huán)境的公正性,。
1、考試硬件環(huán)境存在的問題
從硬件環(huán)境上來看,,近年來高科技手段飛速的發(fā)展,,一些正常的科技手段被別有用心的人加以利用,從考場到場外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作弊手段,,直接影響著招生考試環(huán)境的公正,、公平,而相應的應對措施,查處手段相對滯后,,均是他們先有矛,,我們才有盾,滯后手段的采取雖 然取得了一定的打擊效果,,但也有漏網之魚,。例如:2008年,據《廣州日報》報道,,一名網友在其博客上發(fā)文稱,,湖南耒陽一中高考考場有舞弊,多名老師用無線電發(fā)送器向考點發(fā)送答案,。湖南省考試院紀委副書記張濟海對此回應記者說,,湖南耒陽一中考點確實發(fā)生高考無線電舞弊事件。然而,,更令人震驚的是,,據7名涉案者初步交代,高考的試題和答案是在網上購得的,。這就是一起典型的利用現(xiàn)代通訊工具舞弊案件,。
2、軟件環(huán)境上存在的問題
軟件環(huán)境也就是招生管理者和考試群體,,“人”的問題,。趨利心態(tài)支配了一些不法分子,采取一系列手段進行不法行為,。
例如:2008年“甘肅天水高考替考事件”由15名學生組團,,老師帶隊。2012年“考研泄題事件”,。由湖南省湘潭市教育考試院招考科科長周文勝利用職務之便,,借統(tǒng)一整理試卷之機從湘潭市教育考試院保密室竊取2012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試卷,并復印轉賣,。從發(fā)生的事件上分析,,這些參與人員除了社會上的不法分子之外,還有我們的考試“管理”者,,老師,,本來是育人的,是傳道授業(yè)解惑的,,因而被尊稱為人類靈魂的工程師,。然而,當老師帶頭舞弊時,,即是把不誠信的道德觀,,以言傳身教的方式,,傳給了孩子們。很難想像,,在這種教育理念下,,在這種道德“榜樣”的感染下,成長起來的孩子又會怎么樣去做人,??荚囈坏┦チ怂鼞械墓叫浴⑶f嚴性,,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必要性,。考試舞弊,,損害的是教育公平,,是對其他苦讀的學子的不公平。更深遠的意義是影響下一代人,,也影響著一個國家政府的形象!
二,、如何治理是當前首要的問題
如何治理當前的考試環(huán)境,成為一件考試工作大事擺在執(zhí)考工作者面前,,需要我們反思,。
1、加強考試工作信息化建設,,加大“機防”“技防”的力度。針對屢屢發(fā)生的考試作弊事件,,國家教育部加強了考試信息化建設,,啟動了全國標準化考場建設工程,并全部投入使用,。建設工作全部完成后,,將實現(xiàn)國家、省,、市,、縣考點學校五級試卷保密室、考場,、考務辦公室遠程網絡電子監(jiān)控,,從技術層面上有效防止各種違規(guī)行為的發(fā)生。同時在各類國家級考試中啟用了無線電委員會參與的偵測,、壓制與查處行動,,有力地打擊了一批非法團伙利用無線電等高科技手段作弊行為。
2,、加強領導,,健全機制,,重視人員教育培訓,強化責任落實,,做實“人防”工作,。國家教育部每年考試前夕都召開一次“國家教育統(tǒng)一招生考試環(huán)境綜合治理會議”,對各級各部門提出了新要求,,從加強領導,、加強協(xié)調、落實責任上形成了全社會齊抓共管的局面,。
3,、以法治考,加大舞弊行為的處罰力度,,為考試工作保駕護航,。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33號《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對教育考試作出了統(tǒng)一的規(guī)定。例如:第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教育考試機構建議行為人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針對考試舞弊行為明確規(guī)定: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在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睘樗藢嵤┣翱罘缸锾峁┳鞅灼鞑幕蛘咂渌麕椭?,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盀閷嵤┛荚囎鞅仔袨?,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guī)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guī)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郭國民(作者單位:市招生考試辦公室)
責任編輯:張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