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今中國,,利益集團的存在已是一個不爭的事實。利益集團并非洪水猛獸,,它是社會發(fā)展的必然產(chǎn)物和制衡砝碼,,利益集團的政治合法性取決于各利益集團之間是否實力相當,勢均力敵,。只有利益集團之間處于均衡態(tài)勢,,最終決定法律與政策調整與出臺的利益訴求,才具有公共利益的性質,。
反之,,當一個社會出現(xiàn)強勢利益集團,比如強勢權力集團和強勢資本集團,,他們之間的合謀和交易必然影響乃至左右公共政策,,這種交易合謀的產(chǎn)出結果就是腐敗行為。而當今中國某些地方和領域出現(xiàn)的組織化腐敗,,究其根源,,便是既得權力集團與資本集團交易的結果。
我國的政治體制改革滯后于經(jīng)濟體制改革,,行政體制改革仍在全力推進,,但還遠沒有到位,,更未臻于完善。一些強勢機關部門,,包括這些部門的負責人尤其是一把手,,手中仍握有重要的公權力。而一個眾所周知的事實是,,在改革開放中成長壯大起了一批強勢資本集團,。一些強勢資本集團,為了賺取超高甚至是非法資本回報,,千方百計尋求權力靠山和保護傘,;甚至采取種種方式,對強勢權力集團實施利益輸送,。強勢權力集團若經(jīng)不起利益誘惑,,就有可能被強勢利益集團的利益所俘獲,成為了強勢利益集團的代言人,,使公權力向強勢資本集團傾斜,,從而扭曲公共政策,損害公共利益,。甚而下焉者,,則是有的強勢權力集團的主要負責人,自身就醉心浮華,,紙醉金迷,,與強勢資本集團一拍即合,心甘情愿地充當強勢資本集團的靠山和保護傘,。在不斷披露的一些大案,、要案、窩案中,,一再閃現(xiàn)著強勢資本集團與強勢權力集團之間的交易與合謀的幽靈,,一些損害社會公眾利益的做法堂而皇之地出臺,其幕后推手往往是某些強勢利益集團,。
強勢資本集團與強勢權力集團之間的交易與合謀,,無論方式多么隱蔽,偽裝如何巧妙,,但終究會因資本的違法得利而暴露出來,。盡管,這種交易與合謀一旦暴露,,司法部門會及時介入,依法打擊,。一些當事人也會受到應有的黨紀國法的懲處,。但是,,他們的不法行為,對黨和政府形象的損害,,對公共利益的蠶食,,對黨政公權力的公共信用的傷害,比其他案件要嚴重得多,。由此可見,,以更加嚴密的法律政策,依法阻斷,、嚴厲打擊強勢資本集團與強勢權力集團之間的交易與合謀,,迫在眉睫。
腐敗行為的發(fā)展蔓延往往具有滯后性,。隨著政治體制改革的逐步深化,,懲貪肅腐力度的加大,貪官在國內的生存空間被擠壓,,新一輪大規(guī)模的貪官外逃和資金外逃,,有可能成為我國今后數(shù)年必須應對的嚴峻形勢。貪官外逃的預謀性,、隱蔽性和國際反貪法律制度的差異性,,使我們有理由擔憂腐敗發(fā)展蔓延的嚴重性以及由此帶來的反腐倡廉建設的艱巨性。
人們不禁要問,,以什么樣的有力手段破解利益集團的不均衡態(tài)勢,,尤其是屏蔽強勢權力集團與強勢資本集團的合謀?說到底,,利益集團的話語權的影響力源自于其擁有的公共資源和資本,。因此,就制度設計上,,加強黨內民主和人民民主,,變“對上負責”為“對下負責”,增強自下而上的制度推力,,使強勢權力集團手中的權力和強勢資本集團手中的財富,,向公民社會,尤其是勞動力集團轉移,,實現(xiàn)公共資源的合理流動,。
對既得權力集團,就是削減其手中過度的公權,,如通過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公共權力社會化的路徑,。尤其是對強勢機關部門手中的諸多權力的裁撤、歸并和公共化,,顯得尤為重要,。
對資本集團,,在改革當前稅賦制度的不合理性,增加其由增量帶動存量的資本成本的同時,,加大對行賄行為的打擊力度,,增加行賄犯罪的成本。過去,,我們在打擊賄賂腐敗行為時,,以偵破策略作為打擊的準繩,導致重點打擊受賄行為,,對行賄行為網(wǎng)開一面,,使得行賄者有恃無恐,進而導致被動受賄案件的頻發(fā),?!爸厥苜V輕行賄”的反腐策略也許有助于懲治受賄者,但卻無法根治腐敗頑疾,,因為行賄人的意愿并不會因受賄人的落馬而降低,。反腐工作,需要做到對行賄受賄的懲治“雙管齊下”,。(文/毛昭暉)
來源:《瞭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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