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康某(云南省西雙版納人,,另案處理)以找工作為名,,將老撾籍女子金北騙至中國境內。2009年3月初,,康某找到本案被告人尖某(西雙版納人),,讓尖某在山西給金北“找對象”,,尖某通過綽號為“老山西”的慕某某聯(lián)系到本案另一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聞訊,,從永和縣趕至云南省西雙版納,,幾人經(jīng)過商議,,王某某給慕某某抵押現(xiàn)金7000元,由王某某和尖某將金北從西雙版納帶至永和縣坡頭鄉(xiāng)塔只村,。
為掩人耳目,,被告人尖某充當金北的阿姨,被告人王某某則以“介紹對象”為名先后在永和縣給金北尋找了多家買主,,后經(jīng)陸某某說合,,二被告人將金北以4.3萬元高價賣給永和縣打石腰鄉(xiāng)賀家河村村民劉某某。
案發(fā)后,,受害人金北已被公安機關解救,。永和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本案二被告人為了獲取經(jīng)濟利益,,將老撾籍女子販至永和,,并多次聯(lián)系買主,從中獲取了較大非法利益,,其行為符合拐賣婦女罪的構成要件,。為懲治刑事罪犯,保護婦女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故做出如上判決,。 (通訊員 白婕)
來源:臨汾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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