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中旬,,租住在市區(qū)年僅20歲的襄汾縣人李某某,在網(wǎng)吧上網(wǎng)聊天時與外地女青年楊某相識,。大約過了一個星期,,無事可做的李某某約見楊某將其帶至水門街一旅店內(nèi),并買來酒菜和楊同吃共飲,,一番推杯換盞后不勝酒力的楊某便被李某某灌了個酩酊大醉,。看著已倒在床上呼呼睡去的楊某,,李某某趁機拿出手機拍攝了楊的裸照,。后李以公開裸照相要挾,逼迫楊某做“小姐”為其賺錢,,并承諾做夠兩個月后就把照片和底版還給她,,楊某迫于無奈,只好答應了他的要求,。當晚,,李某某帶著楊某來到市區(qū)某賓館將其交給專做“皮條”生意的馮彩英(負案在逃),從此,,楊某在李的威逼和馮彩英的介紹下,,開始了夢魘般的賣身生活。白天楊被看管在李的租住房內(nèi),,一到夜幕降臨時即被帶至賓館做“小姐”,,如此反復,楊某硬是捱過了近四個月,。期間,,因不堪忍受這種非人的生活,楊某曾三次逃離,,但均被李某某找回,,每次被找回不是被威逼、恫嚇,,就是被拳腳相加,,面對李的淫威楊某只好屈從。
同年8月28日,,李某某的朋友祈某某(另案處理)將外地女青年王某騙至臨汾,,祈某逼迫王某和楊某去同一賓館賣身,李某某為防止楊,、王二人逃跑,,先后雇傭呂某、陳某看管和接送,,不僅管 吃管住,,還每天給呂,、陳各發(fā)50元工錢和一包煙,這使得兩個涉世不深且無所事事的小青年樂不可支,,甘愿鞍前馬后為李效勞,。后經(jīng)審理查明,楊某,、王某在被迫賣身期間,,呂某先后分別負責看管接送楊某、王某各20余天,,陳某負責看管接送楊某10余天,,李某某則從中獲利5000余元。9月25日中午時分,,負責看管楊某的陳某帶楊在水門街一小飯館吃飯時,,楊某趁機逃離并報案。隨之,,李某某等人強迫女青年賣淫的惡行也昭然若揭,。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某,、呂某,、陳某多次強迫他人賣淫,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gòu)成強迫賣淫罪,。鑒于被告人呂某、陳某在犯罪中只是負責看管和接送,,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且作案時年齡均不滿18周歲,,應當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遂依照刑法有關(guān)規(guī)定,作出了前述判決,。
(通訊員 孫曙生)
來源:臨汾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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