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汾新聞網訊(記者 楊文婷)2006年3月份,王某以購買房屋急需用款為由向馬某借款人民幣20000元并約定2007年6月25日歸還。借款到期后,,馬某多次上門催收王某拒不償還,,馬某于今年6月份向法院起訴,,請求侯馬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王某歸還其借款及利息,。案件受理后,承辦法官了解到原告馬某與被告王某系生意場上的朋友,,平日里來往密切且關系較好,,因在借款期間發(fā)生小摩擦而引發(fā)賭氣。承辦法官以雙方多年的友情為調解入口,,從法律,、社會層面多方進行辨法析理。
經過多次調解,,雙方最終達成還款協(xié)議:被告王某同意償還原告馬某借款本金人民幣20000元及利息,,承諾在調解書確認之日起30內付清,案件訴訟費原告自愿承擔,。至此,,這起歷經5年民間借貸糾紛案,僅用時3天便在法官的調解下息訴止紛,,取得了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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