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同志:你好!
2012年5月份,,因經營商店的周轉需要,我向我朋友馬某借款10萬元,,當時雙方約定借款期限為1年,,利息為每月2分,,協(xié)商好后我向馬某出示借據(jù)一份,馬某隨后向我支付上述錢款。后因商品壓貨,、經營不順及流資周轉等等各方面原因,,借款期間內拖欠馬某利息2萬元。2013年5月借款到期后,,我提出希望其延長原借據(jù)的借款時間,,遭到馬某的拒絕。同年11月份,,馬某多次向我催要借款,,同時要求我自2013年5月份起按照借款12萬元的本金數(shù)額,按每月2分的利息,,每月支付其2400元的利息,,我認為,馬某的12萬元中其實只有10萬元的本金,,2萬元系之前拖欠的利息,,不應將利息計入本金后再計算復息,馬某聲稱,,其主張的利息并不超過貸款利率的4倍,,屬于合法行為,如不按其方法支付錢款的,,將向法院起訴,,請問:馬某的說法是否正確,其做法是否合法?
堯都區(qū)趙某讀者朋友:你好!
民間借貸指的是除了金融機構貸款以外的發(fā)生在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F(xiàn)實生活中最為常見的即為公民(自然人)之間的借貸行為,。民間借貸行為一般允許約定利息,根據(jù)《合同法》第211條規(guī)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guī)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含利率本數(shù)),超過部分不受法律保護,。同時也規(guī)定,,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如果在訴訟過程中發(fā)現(xiàn)債權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的,,只返還本金,。
你與馬某的借款本金為10萬元,同時約定了每月2分的借款利率,該利息因不超過法律規(guī)定,,依法受法律保護,,同時,你拖欠的2萬元為利息,,本金只有10萬元,,現(xiàn)馬某要求你按每月2400元的利息付息,如你們雙方同意并不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4倍的,,法律不予干涉,,但如果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對利率未進行合法變更的,,則應當屬于無效,,因此,馬某要求將利息計入本金,,并計算復息的做法并不合法,,不應得到支持。
山西堯之天律師事務所 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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