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1986年10元“入股”信用社,,27年后獲利8.91元。老人感嘆:當年可買100斤大米,,如今只夠吃碗面!24年前,,湖北丹江口盛某夫婦在建設銀行辦理了2000元的保值儲蓄存單,期限為24年,,約定收益22萬元,。存單到期后,卻被告知存單失效,,本息只能兌現8400元,,后調整為10596.24元。1989年,,趙女士在建行六安地區(qū)中心支行皖西路儲蓄所,,辦理了“全家樂”定期保值儲蓄,存入1000元,,24年后可拿14萬元的本息,。本月6日,銀行工作人員告訴她,,國家政策有調整,,只有4000多元。1989年8月,南陽的老聶在銀行辦理了一張100元的存單,。存折上顯示,,24年到期后給付本息1.1萬元。24年后,,老聶卻被告知,,因為政策變動,本息變成了400多元,。我國上世紀實施了保值儲蓄政策,,很多人選擇24年兌付,今年正好到了兌付期,。湖北儲戶約定收益22萬元保值儲蓄存單被縮水至1萬元,。類似爭議,各地都有發(fā)生,。
自2006年1月中國個人征信運行以來,,銀行信用記錄就與我們緊緊相連,或許我們平時感覺不到他的作用,,但如果涉及到貸款或者辦理信用卡等事宜,,那么銀行信用記錄將變得異常重要。如果你的征信系統(tǒng)中不良信用記錄,,不好意思,,不能貸款給你,也不會給你辦理信用卡,。如此一來,,信用記錄的重要性就真正地、明顯地顯露出來,。但是,,銀行自己呢,卻不注重信譽,,也不守信用,。因為,它們是壟斷行業(yè),,它們是老大,,規(guī)矩由它們制定,儲戶只能無條件執(zhí)行,。
在盛某夫婦的個案里,,銀行方面倒也拿出了依據:兩份內部文件。一份是1989年9月18日中國人民銀行湖北省分行“對保值儲蓄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的傳真電報,,一份是中國人民銀行行丹江口市支行稍后不久轉發(fā)的通知文件,。據此,,銀行的工作人員告訴盛先生,由于政策變動,,當年的業(yè)務已經被取消了,,所以存單也就隨之失效。按照通知后的相關規(guī)定,,兩張存單只能兌付8400多元,。稍有法律常識的人都知道,這樣的解釋根本站不住腳,。銀行與儲戶之間是合同關系,,受合同條款的約束,豈能因銀行的某內部文件就宣布合同無效!即使是國家法律作出調整,,銀行的高息攬儲業(yè)務被叫停,。根據“法不溯及既往”原則,新法也只能適用于法律頒行之后,,而不能影響之前已經發(fā)生的行為,。除非雙方當事人對此有明確的約定。
顧客就是上帝,,但是銀行卻在玩弄上帝!存單也是合同,,根據合同規(guī)定,如果儲戶無過錯,、無違約,銀行須在存單到期后無條件支付儲戶22萬元,,如果銀行拒絕支付合同上約定的金額,,就構成違約。銀行此舉,,不僅損害了儲戶的利益,,更是損害了自己的商業(yè)信譽,還有群眾對政府機構的信任,。儲戶在這24年間并無過錯,,銀行日進斗金,但是也不能因過錯獲得利益就不予支付“過高”利息,。
如果要說有錯,,那也不是儲戶的錯啊。是當年保值儲蓄的“創(chuàng)新”出了問題,,應該深刻反思對金融領域的監(jiān)管問題,。儲戶不應該對銀行或是政府的過錯埋單。試想,,如果要是事件的主角反過來,,變成銀行給儲戶發(fā)放貸款,,規(guī)定24年后儲戶要歸還銀行22萬元(儲戶也心甘情愿),但在中間某一年央行下發(fā)文件,,貸款不能發(fā)放這么長的時間,,超過的部分只能按存款利息支付,24年后儲戶只歸還銀行8400元,,銀行會同意嗎?答案是一定的,。
天天叫喚著信用的銀行啊,你讓老百姓怎么看?你銀行的信用何在?儲戶的利益保障何在?(文/鄭軻)
責任編輯:李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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