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導致行業(yè)之間矛盾,。算工傷的規(guī)定源于原勞動部制定的《企業(yè)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這一辦法強調的是“企業(yè)職工”,,結果事業(yè)單位和機關的職工,,很難遵照執(zhí)行。我以前所在的部門,,有位女工上班途中被摩托車撞得顱腦開裂,,雖經搶救保住了性命,但失去了生活自理能力,。因是事業(yè)單位,,無法按工傷處理,家屬不斷上訪,,至今問題沒有徹底解決,。
二是職工間的矛盾。辦法明確了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才算工作,,結果有的職工就不能被認定為工傷,。因為不同的職工可能走的路線不同,再說,,也不是只有機動車才能造成傷害,。所謂工傷,應該是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受到的傷害,,上下班途中顯然不能算作工作場所。而且,上下班的路線不好認定,,“條條路線通單位”,,到底哪條算上下班之路,哪條不算,?同樣是上下班途中,,同樣是受到傷害,,認定結果不同,,導致重重矛盾。
三是單位與職工的矛盾,。工傷認定強調的是上下班途中,,可事實上有時這一性質很難認定,因為受傷者走的是上下班的路,,時間也正好是上下班的時間,,但其不一定就是上班或下班。如果一定要將其認定為是上下班,,則有損單位的利益,,也有失公平。
來源:新華網
【責任編輯: 邱?!?/p>
責任編輯:臨汾新聞網編輯
上一篇: 刑事和解制度該如何取信于民,?
下一篇: “捂蓋子”捂不出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