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智"代言門"宣判耐克獲賠20萬元。
耐克代言合同在先 鄭智卻著阿迪鞋現(xiàn)身
2003年7月1日,,耐克蘇州與鄭智簽訂了《足球運動員合同》與《耐克標準合同條款》,,約定在自2003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的合同期內,鄭智必須在參加所有運動或和運動相關的活動時只穿著和使用耐克足部用品,、服裝,、配飾和器具。耐克蘇州根據具體的合同年分別設定了支付鄭智的基礎報酬,,分別為:2003年20萬元,,2004年50萬元,2005年60萬元,,2006年70萬元及2007年85萬元,,均為稅后實際收入。此外,耐克蘇州還將根據約定的條件支付鄭智表現(xiàn)獎金,。雙方約定,,在合同期內,鄭智不得穿著或使用除耐克以外的公司生產的產品,,服從中國足協(xié)或國際足聯(lián)運動場上服飾要求,或者經耐克蘇州允許的除外,;不得和任何除耐克以外的產品或非運動足部產品生產商或銷售商簽訂在合同期內或合同期后開始的認可,、促銷、顧問或相似性質的合同,;不得采取任何與對耐克產品或是與其本合同項下義務不相符的行為,。
合同簽訂后,鄭智在各類比賽中均穿著耐克球鞋,。僅僅是2004年7月25日,,鄭智代表國家隊參加2004中國亞洲杯足球賽小組賽對陣卡塔爾隊的比賽時,穿著阿迪達斯球鞋,,只是鞋面上的阿迪達斯商標標識被白色膠布覆蓋,。2005年3月9日,鄭智代表山東魯能俱樂部參加亞洲俱樂部冠軍聯(lián)賽時被發(fā)現(xiàn)穿著阿迪達斯球鞋,。3月18日,,鄭智向耐克蘇州發(fā)函要求從即日起中止合同。4月底,,鄭智與阿迪達斯蘇州公司簽訂了代言合同,。此后鄭智在2005賽季中超聯(lián)賽的三場比賽和一些大型活動中,均穿著阿迪達斯運動鞋,。而到2005年11月7日,,鄭智更接受了阿迪達斯為其制作的特制靴,鞋面上印有“鄭智”字樣的繁體字,,并在這之后頻頻參加阿迪達斯的各項宣傳活動中,。
【責任編輯: 付基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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