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汾新聞網訊 手機尾號0983的讀者向本網咨詢:我想了解一下勞動合同應當載明哪些內容?
接到信息后,,記者向律師了解到: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yè)危害防護;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勞動合同除前款規(guī)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記者 李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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