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近日,市民王先生為維護亡妻張女士的合法權益,,將妻子生前所在公司告上法庭,。到底該公司侵犯了故去張女士的哪些合法權益?事情還得從2016年夏天說起。
那時,,王先生的妻子張女士還在某公司從事財會工作,。工作時間不足一年,一直以來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一天,張女士在請假外出時,,因突發(fā)心臟病死亡。當時,,公司還拖欠張女士兩個月的工資。張女士的突然離世,,猶如晴天霹靂,,給了家人沉重打擊,。
事發(fā)后,王先生多次和亡妻所在公司協(xié)商,,要求支付拖欠的兩個月工資,,及未簽勞動合同而應支付的雙倍工資;支付喪葬費,、一次性撫恤金,、供養(yǎng)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費,都沒有結果,。于是王先生求助于堯都區(qū)勞動仲裁委員會,但該公司在執(zhí)行階段提出執(zhí)行異議,,王先生無奈只得前往市法律援助中心尋求法律援助,,山西堯之天律師事務所律師閆靜接受委托代理此案,。
此案的爭議是,,原告王先生是否適格的訴訟主體,即原告有無權利起訴(勞動合同針對的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原告系勞動者的配偶,,不是勞動者本人);原告是否有權領取拖欠的工資及雙倍工資,。
得知張女士未與被告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后,,閆靜多次與原告王先生溝通,,是否有證據(jù)證明與被告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經(jīng)王先生查找,,找到了亡妻的現(xiàn)金日記賬以及用自己的銀行卡為被告單位繳納電費等證據(jù),,證明了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系,最終將該公司告上了法庭,。
對此,,閆靜表示,根據(jù)《勞動爭議調(diào)解仲裁法》第25條規(guī)定,,勞動者死亡的,,由其近親屬或者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根據(jù)這一條規(guī)定,,勞動者生前與單位之間的勞動爭議糾紛,在其死亡后,,可以由其近親屬參加勞動仲裁,?!秳趧雍贤ā返?2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6條第二款規(guī)定,,前款規(guī)定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天。
同時,,《繼承法》規(guī)定,,遺產(chǎn)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chǎn),是公民的合法收入,,工資,、資金等,包括雙倍工資屬于王某的合法收入,,故其配偶有權進行追償,。《勞動合同法》第73條第二款勞動者死亡后,,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
按照律師閆靜提供的法律依據(jù),最終法院支持了原告王先生的訴訟請求,。
記者祁欣
責任編輯:付基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