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9日,家住秦蜀路太茅小區(qū)的王先生致電本報記者,,稱他所住的那棟樓的6層住戶因為樓頂漏水,,找人維修了屋頂,遲遲不給工人結款,,反而去這棟樓的每個住戶家里索要維修費,,想要整棟樓的住戶共同承擔這筆費用,事先對此事毫不知情的王先生感到不能理解,。
接到熱線后,,記者前往該小區(qū),王先生讓記者看了一份“保修書”,,是維修隊負責人對維修項目的保修協(xié)議,,昨天6樓的住戶直接敲我家門要錢并給了一份保修書,我還沒弄清到底是怎么回事,,就讓我當場給錢,,你說就算是共同分攤大家一起出錢,這個事我們也應該知情,、監(jiān)工,,憑什么你什么都辦了,掏錢的時候到想起我們了,,不和我們商量,,說理就說不過去,,我們不是不掏,但到底這錢該不該掏,,希望能給大家個說法,。”王先生指著手里的保修書說道,。
隨后,,記者來到這棟樓進行了解,部分住戶認為,,即便確實需要維修,,也應先和大家商量,征得同意,、制訂方案、確定價錢了再動工,,而不是等修理好了才拿著協(xié)議上門要錢,。記者調查中得知,該小區(qū)的兩棟房屋是集資房,,至今未委托物業(yè)管理服務單位進行物業(yè)管理服務,。那么,在沒有專用房屋維修金的情況下,,房頂漏水產生的費用該由誰來承擔呢?
經記者查詢,,根據《物權法》中的相關規(guī)定,業(yè)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業(yè)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所謂的共同出資維修,,也就是涉及到了整幢樓業(yè)主的共有部分,即包括建筑物內的走廊,、樓梯,、過道、電梯,、外墻面,、屋頂等部分。
隨后,,記者咨詢了山西師達律師事務所的王律師,,他介紹,,6樓住戶所維修的屋頂,在法律上的確是屬于業(yè)主共有的,?!半m然6樓住戶的做法欠妥,但是在沒有專用房屋維修金的情況下,,房屋共有部分的維修費用,,應該由全體業(yè)主均攤?!?記者 梁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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